已通過本公司查驗之客戶, 僅可依查驗意見書所述之範圍進行引用,
未取得查驗前,或查驗後經暫時終止、撤銷或終止查驗之使用時,則不得引用查驗相關之聲明、意見、報告、標記。
查驗客戶應確保其公開事實發現報告之任何意見或報告完整傳遞。
已通過本公司查驗之客戶, 僅可依查驗意見書所述之範圍進行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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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驗客戶應確保其公開事實發現報告之任何意見或報告完整傳遞。
一、申請案之提出
客戶提出查驗申請時,應先填妥"查驗申請書"等基本資料。並檢附以下資料:
二、申請書審查及文件核對
若需""查驗申請書"檔案,敬請來電或來信索取
北: 02-27155577 中:04-23156107 南:07-2366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