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9月7日中市農作字第1120035489號函訂定
一、 為促進本市有機農業之發展,提倡農民投入有機栽培,逐步增加本市有機農
業驗證面積,並減輕農民有機生產之負擔,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下稱農業局)
以農業部農糧署(下稱農糧署)「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
發作業方式」補助內容為主架構,堆疊式加碼補助辦理本計畫。
二、 辦理期程
配合農糧署「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發作業方式」所規
定期程辦理。
三、 補助對象及基準
(一) 補助對象如下,且土地坐落於本市。
1. 設籍於本市之農民。
2. 依法設立或登記於本市之農企業。
3. 依法設立或登記於本市之農場、畜牧場、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
或以農業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團體。但學校、公營機
關(構)所經營之農場、畜牧場,不予補助。
(二) 補助基準
111 年10 月至112 年10 月通過有機驗證(含轉型期),未受農糧署
有機農糧產品(含轉型期)補助驗證費及檢驗費之部分,予以全額補
助,即農企業補助50%,其餘補助對象補助10%。補助金額計算至個
位數,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四、 作業流程
(一) 補助對象依「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發作業方式」
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由驗證機構彙整相關資料送農糧署中區分署
審核農糧署補助部分,農業局加碼補助部分無須另外申請。
(二) 由農業局函請農糧署中區分署提供受農糧署補助之清冊後,依本計
畫補助對象及基準繕造加碼補助清冊,並撥付至補助對象指定帳戶。
五、 本計畫之訂定係以農糧署「有機農產品驗證及檢驗費用補助規定及核發作
業方式」為主架構,農業局另以堆疊式加碼補助辦理本計畫,有關督導及考
核未盡事宜皆適用農糧署最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