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為加速國內有機 農業發展,輔導改善生產及加工設備、溫(網)室及堆肥設施等,並推廣施用有 機農業適用肥料,以提升生產效能,穩定有機農產品供應,特訂定本補助原則。 二、 依本補助原則申請補助之申請人(以下簡稱補助對象),應為通過有機農產品(含 轉型期)驗證,或經農委會審認通過之友善環境耕作推廣團體(以下簡稱友善耕 作團體)登錄有案之友善環境耕作者,並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 農民。
(二) 產銷班、農會、農業合作社(場)、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農業 團體。
(三) 農企業(僅限申請農產加工設備)。
補助作業程序
(一)有機農業適用肥料
1. 農民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向鄉(鎮、市、區)公所、農會、合作社(場)、協 會、農村社區組織、友善耕作團體(以下簡稱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由輔導 單位於肥料補助作業系統完成農民申購肥料資料之登錄。
2. 農民配合作物用肥需求辦理購肥作業,完成購肥程序,即可以購肥發票支 用單據向輔導單位辦理核銷(無需另行拍照驗收)。
(二) 其他補助項目:
1. 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如有機農業生產輔導計畫補助原則附件 1-4),向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彙整後函送所 屬地方政府進行初審。
2. 初審完成後函送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進行複審(必要時得邀請相 關單位列席或派員實地勘查),分署並將複審結果函復地方政府據以研提計 畫後,送分署核定。
3.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生產田區分處不同縣市轄區之申請補助案件,由生產 田區所在地之縣市地方政府及轄區分署分別進行初審及複審核定。

